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04號
原告 郭美蘭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健茗 律師
楊惠雯 律師
被告 郭振剛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郭振剛、林莉君、周真玲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但因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陳培維
法官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文婷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