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04號

原告 郭美蘭

旁雨慕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健茗 律師

楊惠雯 律師

被告 郭振剛

林莉君

周真玲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郭振剛、林莉君、周真玲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但因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陳培維

法官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文婷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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