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259號上?訴?人祥雲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25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陸拾陸萬捌仟玖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壹仟壹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陳翠琪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