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訴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8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焱(原名莊凱文)具保人王志彤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肇事遺棄等案件(起訴案號:107年調偵字第
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王志彤因被告莊焱涉犯肇事遺棄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1月2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嗣經本院依其住所合法傳喚,並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惟被告皆未到庭,再經本院請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具保人、被告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等資料可稽,而被告現且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足參,是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呂曾達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