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624號聲請人國信金屬咬花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鄒文南┌───────────────────────────────────────────────────┐│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24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福庭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58,800元│CN00000000│96年5月6日│││司│限公司淡水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