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清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交通○○○區○道○○○路大客車大貨車回數票證拾肆張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魏清南前於民國99年5月22日上午6時48分許於駕車行經國道一號時,向斗南收費站收費員行使其向不明人士所購入之偽造「交通○○○區○道○○○路大客車大貨車回數票證(以下簡稱:回數票)」1張,嗣經收費員發覺通報警方攔查,並於同日上午7時10分許,於被告駕車行經新營收費站,並再度向收費員行使偽造回數票1張時當場查獲,進而扣得被告尚未行使之偽造回數票12張。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9773號作成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00年9月8日期滿。
惟該案扣得偽造回數票共14張(先後持以行使之偽造回數票各1張加計尚未行使之偽造回數票12張,合計為14張,聲請書誤載為13張),係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意旨所指之上開事實,有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偵卷第19、23頁、本院卷第6頁),自可認定。又扣案之偽造交通○○○區○道○○○路大客車大貨車回數票證14張,係被告向他人購得,且分別為供本件犯罪所用或預備犯罪之物,是揆諸前揭條文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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