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4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448號原告 張澤煌 被告 紀財國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易字第1224號竊佔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陳述略以:被告 蔡洲宏 (另經本院裁定移送民事庭)受紀財國指示於原告所有竹林段犁份小段525地號土地擅自開墾、毀損、竊佔土地種植農作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199號、106年度偵字第5268號檢察官調空照圖證明被告二人於97年10月8日以後至104年7月21日止,共佔用本土地六年,原告主張被告需賠償此段時間之租金及損毀林木及破壞水土保持所受到的損失。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紀財國被訴竊佔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224號刑事判決,就被訴竊佔原告所有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部份諭知無罪,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許月馨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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