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858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務人施効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壹仟柒佰參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等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2.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3.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4.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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