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6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6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623號聲請人考選部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附表:98年度除字第16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永豐商業銀行城中分│永豐商業銀行城中分│96年4月23日│200,000元│NO.0000000││││行黃金臺│行│││││└──┴─────────┴─────────┴───────────┴─────────┴────────┴──┘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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