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665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被告 郭坤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00○0號7樓之4,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可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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