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76號
上訴人長興國際永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欽堂
之2
被上訴人 呂美松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76號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萬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