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76號

上訴人長興國際永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欽堂

之2

被上訴人 呂美松

羅智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76號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萬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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