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786號

原告 陳美璇

訴訟代理人 張哲軒 法扶律師

被告 陳秀燕

訴訟代理人 施振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3年8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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