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51號債權人 李富三 債務人巨凱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吉武 人法定代理人 黃崇誠 法定代理人 郭美麗
一、㈠債務人黃吉武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柒仟肆佰陸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巨凱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
玖萬柒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上列債務人中一人清償債務者,他債務人同免給付責任。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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