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1號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林丞鏞 上訴人與 吳思丁 等4人因101年訴字第291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914,4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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