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357號聲請人 施珮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科宇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相對人陳科宇之實際住居所地暨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附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面額為「30,000元」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㈢確認請求事項是否有誤?請區分對二張本票各自請求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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