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費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 王志呈
早安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文斐 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 林侃伶 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費等事件,原告
2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王志呈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原告早安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346,866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依序為5,40
0元、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書記官廖錦棟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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