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36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369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送達代收人 黃國綸 債務人 賴麗鳳 (即 詹逸仁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柒仟壹佰叁拾陸元,及其中壹拾伍萬捌仟捌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