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2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222號

原告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被告 姚大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6,023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9月1日止(見民事起訴狀上收文章戳)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44,597元(含本金36,023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8,5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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