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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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原告 桂楚祥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訴訟代理人 吳凱玲 律師被告 廖志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廖志鴻涉犯詐欺罪嫌,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陳志峯
法官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汪承翰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