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19號原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張聖原 訴訟代理人 於知慶 律師
林俊儀 律師被告 陳弘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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