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47號原告 巫柏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沈君豪 發支付命令(民國107年度司促字第1231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