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54號聲請人臺南市麻豆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呂登和 相對人 施孟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施秋山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 張榮申 於86年11月11日邀同第三人施秋山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90年12月3日止,詎第三人張榮申屆期未依約清償,經強制執行後尚欠本金1,550,845元及利息、違約金,第三人施秋山既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清償借款之責。
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93年11月5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施孟志(登記原因:贈與),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設定約定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異動索引1件等為證。
三、第三人施秋山於102年8月5日具狀陳述意見,陳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本金雖無誤,然逾期5年之利息已因時效而消滅等語。惟拍賣抵押物事件為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資料形式上觀之,足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已屆期而未受清償,利害關係人如對借款利息之數額有所爭執,自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非訟法院無從審酌。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25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894│田│4753.00│3分之1│├──┼───┼────┼───┼───┼─┼────┼────┤│002│台南市○○○區○○○段│894-1│道│291.00│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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