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林佳霏 被告 蔡裕培 上列被告蔡裕培因業務過失傷害之損害賠償案件(104年度交簡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王子榮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祐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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