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2年度附民字第252號原告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 蔡弘琳 律師被告漢茵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兼被告 楊勝興 被告 郭炎塗
王隆 陳建棠 陳松淵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92年度訴字第9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伍逸康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