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25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李宗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能塑化股份有限公司、 朱家成 、 邱詩容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民國114年6月23日聲請狀附表一4筆「債權本金」之證明文件(如銀行系統顯示之債務明細),且應與聲請狀附表各筆「本金」金額相符。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