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家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致死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家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家興因傷害致死罪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3796號判處有期徒刑11年,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23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經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155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於民國97年6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6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6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86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王復生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