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37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雲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失蹤人 羅凹元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所地:臺北縣新店市【即改制後新北市○○區○○○○街00號)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失蹤人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羅凹元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經列報失蹤查尋人口,迄今已逾3年,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失蹤人口系統查詢報表、內政部移民署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新北市新店區公所函及附件、戶籍謄本、全民健保資料、入出境資料等件為憑,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本院前於114年5月26日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現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故可認應於110年11月15日申報失蹤人失蹤時,再無失蹤人之行蹤資訊,且失蹤人迄今仍行方不明,是失蹤人於失蹤時已屆齡90歲,自應推定於失蹤人失蹤屆滿3年之113年11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