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79號原告 黃招斌 即反訴被告 中壢 郵政14之31號信箱被告萬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 吳源泰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及反訴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1,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01,1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及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勞工法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