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六○○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世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鴻鈞 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壹萬肆仟伍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壹佰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壹佰零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能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