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投交簡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投交簡字第443號被告 郭金鳳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投交簡字第443號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