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210號債權人 葉兆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慶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10萬元部分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
㈢確認本件法律關係究為「借貸關係」或「票據關係」?若
為借貸,釋明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為票據關係,請提出關於10萬元部分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
㈣提出債務人劉慶得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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