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7年度城小字第3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城小字第32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4月29日上午9時17分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第2法庭言詞辯論終結並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美玲
  書記官 陳鴻璋
  通 譯 董文峰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叁佰壹拾陸元,其中本金新臺幣
陸萬零伍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
日起,按月以新臺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以三期
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94年3月22日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催收
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單(帳單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卡號:0000
-0000-0000-0000)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庭爭執,視同自認。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陳鴻璋
法官 周美玲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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