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623號
原 告 李惠真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睿彬 發支付命令
(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56號),惟被告張睿彬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9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1,7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