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623號
原   告  李惠真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睿彬 發支付命令
 (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56號),惟被告張睿彬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9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1,7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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