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4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瑞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零伍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玖萬零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三七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陸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三七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零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三.三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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