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暫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暫字第41號聲請人 何秋柔 相對人 何慶 關係人 譚文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人 何慶之 臺灣土地銀行萬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前有新臺幣(下同)50萬元轉帳於同銀行之臺北分行,而以關係人譚文英即相對人之再婚配偶名義辦理定存,該帳戶餘額21萬7,698元於101年1月3日經聲請人結清帳戶轉存於相對人之臺北東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然因相對人於102年7月31日中風住院治療,目前出院居家由外籍看護照應生活所需費用持續支出,積蓄已入不敷出。關係人譚文英前於相對人中風前未盡完善照應,於相對人中風住院後亦未積極赴醫院探視,並曾要求身為相對人子女之聲請人及弟、妹,須簽署同意書放棄相對人於臺灣僅存之房屋權利,關係人譚文英於103年4月初曾表示其即居大陸支付親因受傷住院所需費用將挪用該筆屬相對人個人僅存之財產積蓄50萬元,且關係人譚文英目前管控相對人所有身分證件、郵局存摺及金融卡、印章等,近來又有遲延及不完全配合與聲請人共同負擔相關看護費用等情,關係人譚文英罔顧及意圖侵害相對人之財產權益甚明。考量關係人譚文英名下定存之50萬元款項實屬相對人之個人財產及僅存積蓄,應保全用於相對人己身日後長期之醫護費用,且相對人目前身心狀況欠佳及精神障礙有應受監護宣告之情事,顯無法積極為維護其自身權益之意思表示及權利保障之主張,又該筆50萬元定存將於103年7月屆期,需保全以免遭人挪用之情況顯然緊急,爰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及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辦法規定聲請為「對於屬相對人之財產而已關係人譚文英名義於臺灣土地銀行臺北分行定存之50萬元,於本案103年度監宣字第114號監護宣告事件裁定確定及開具財產清冊前,應禁止關係人譚文英為任意之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然按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法院受理本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告或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㈠命關係人支付應受監護宣告人維持適當生活及醫療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㈡命關係人協助使受監護宣告人就醫所必要之一切行為。㈢禁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㈣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㈤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應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法院受理本法第177條第1項之輔助宣告事件,準用前二條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16、18條則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本件之聲請,無非係主張上開50萬元定存為相對人之財產,然關係人譚文英陳稱:該定存為相對人於99年所存,已存4年,其每月給相對人2、3千元,相對人每月另可領取1萬4千元,相對人花費很省,向其表示要幫其存一點生活費,叫其不必擔心,還要其該用就用,之後相對人就幫其存了50萬元之定期存款,今年是第4年,前2年其不曉得相對人有幫其存這筆錢等語。聲請人則稱:相對人自98年起即不能領取就養金,每月可支用之款項僅6千元,並無其他實質收入,不可能把錢再撥給別人,99年確實有筆錢轉入關係人譚文英名下,但其詢問相對人,相對人表示沒有,其不認為該筆錢是相對人要給關係人譚文英的。本院綜合聲請人及關係人譚文英所述,審酌聲請人所指50萬元定存係在關係人譚文英名下,時間已近4年,期間亦有續存之情形,而相對人於知悉該50萬元轉入關係人譚文英名下時,並未做其他表示,亦未表示要向關係人譚文英要回該50萬元,且聲請人亦自承:其於101年7月該定存到期前,尚請相對人告訴關係人譚文英要去辦續存等語,因認關係人譚文英所稱該50萬元係相對人幫其所存,尚非無據。聲請人所提關係人譚文英之定期存單歸戶查詢單、相對人何慶之土地銀行存摺內頁影本等件,尚難使本院獲致上開50萬元定存為相對人財產之心證。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本院核發暫時處分之內容,係禁止關係人譚文英處分其名下財產,自非屬上揭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所列之類型及方法。從而,聲請人為本件之聲請,於法無據,不應准許,爰駁回如主文所示。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
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