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軍甫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考之受刑人陳軍甫因強盜等案件,歷經本院少年法庭分別判處罪刑、兼定所應執行之刑,迄今全部罪刑盡皆確定且已執行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3年7月4日獲准假釋,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究諸受刑人所服刑期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既為本院少年法庭,檢察官應向本院少年法庭聲請裁定方是,現下不慎誤向本院刑事庭提出聲請,誠非適法即須駁回。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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