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並確定在案,有前揭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八月│├──────┼───────────┼───────────┼───────────┤│犯罪日期│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九十七年度偵第一四四五│││五四號│五四號│四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六四五│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六四五│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六四五││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六四五│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六四五│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六四五││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六四五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編號│四│五│├──────┼───────────┼───────────┤│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八月│├──────┼───────────┼───────────┤│犯罪日期│九十七年四月十日│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九七○│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八三○│││三號│三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七年度審易字第一○│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八三四││實││九一號│號││審├────┼───────────┼───────────┤││判決日期│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七年度審易字第一○│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八三四││判││九一號│號││決├────┼───────────┼───────────┤││判決確定│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日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