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重交附民字第7號原告 冉啟稜 法定代理人 冉如君 送達代收人 吳孟勳 律師被告 陳文榮
樓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交上易字第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劉嶽承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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