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88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債務人 張佳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零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一九計算之利息,及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