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重附民字第65號原告 徐美英
莊金慈 陳雨璇 粘在銘 徐國柱
劉安鎂 蔡佳娟 蔡美貴 張瓊宇 黃儀雯 徐國城 王采宣 賴桂粉 徐國英 賴錦綢 曾品萁 (原名 曾婉玲
羅惠如 梁碧琳 張嘉琪
羅海齊 陳秀霞 李吉祥 蔡兆喜 賴澄海 張進木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珮茹 律師被告 李牧耘
張弘毅 陳鴻國 沈允中
高全祿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金重訴第12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除蔡兆喜以外)之訴關於被告李牧耘、張弘毅部分,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又關於被告陳鴻國、沈允中及高全祿部分,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另本件原告蔡兆喜係將投資款項交付第三人即上線 周德芳 ,且未曾使用被告李牧耘所營運之ZAVORiGLOBAL(下稱 扎佛利 )或WoPay平台,此經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而因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銀行法之刑事案件,前經本院刑事判決認定就未使用扎佛利或WoPay平台及無證據證明其本人或相關上線曾使用扎佛利、WoPay平台串接之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虛擬帳號、香港InstantGlobalGroupLimited恒生銀行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付或領取投資相關款項之投資者,即難認與被告李牧耘、張弘毅有關,而就此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犯行與渠等經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是上開部分,均經原告之聲請,併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程欣儀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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