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重附民字第65號原告 徐美英
莊金慈 陳雨璇 粘在銘 徐國柱
劉安鎂 蔡佳娟 蔡美貴 張瓊宇 黃儀雯 徐國城 王采宣 賴桂粉 徐國英 賴錦綢 曾品萁 (原名 曾婉玲 )
羅惠如 梁碧琳 張嘉琪
羅海齊 陳秀霞 李吉祥 蔡兆喜 賴澄海 張進木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珮茹 律師被告 李牧耘
張弘毅 陳鴻國 沈允中
高全祿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金重訴第12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除蔡兆喜以外)之訴關於被告李牧耘、張弘毅部分,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又關於被告陳鴻國、沈允中及高全祿部分,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另本件原告蔡兆喜係將投資款項交付第三人即上線 周德芳 ,且未曾使用被告李牧耘所營運之ZAVORiGLOBAL(下稱 扎佛利 )或WoPay平台,此經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而因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銀行法之刑事案件,前經本院刑事判決認定就未使用扎佛利或WoPay平台及無證據證明其本人或相關上線曾使用扎佛利、WoPay平台串接之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虛擬帳號、香港InstantGlobalGroupLimited恒生銀行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付或領取投資相關款項之投資者,即難認與被告李牧耘、張弘毅有關,而就此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犯行與渠等經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是上開部分,均經原告之聲請,併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程欣儀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