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25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旭充
李茂宗陳志強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256號),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何旭充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13至43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茂宗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13至43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志強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13至43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何旭充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3年3月間某日起,提供其所經營位於嘉義縣民雄鄉興中村墘之「宏星休閒漁村」作為賭博場所,並擔任賭場負責人,李茂宗自104年12月25日起,陳志強自104年12月某日起,意圖營利,與何旭充基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分別自上開期日起受僱於何旭充,負責看守賭場、管理籌碼及協助記帳,以此方式分工在上址經營賭場,聚集不特定人打麻將賭博以營利。其賭博方式係由何旭充提供麻將、骰子、牌尺、籌碼作為賭具,賭法為賭客4人一桌,每局分東、南、西、北風4圈,同桌4人輪流作莊,以每底新臺幣(下同)5,000元、每檯500元為賭注,有自摸者,其餘3人付錢,放胡者則付錢給胡牌者,東、南、西、北風輪流作莊完為1將,何旭充於賭客每自摸1次收取2,000元抽頭金,每將收取抽頭金6,000元,而以此方式營利。
二、嗣於105年2月5日晚間11時2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適有 鍾俊賢鄭淑敏陳慶峰林峻平許能通 、呂銘峰、 張國青蔡玉霜楊正哲 、林 黃雙美蔡榮梁 (以上11人所涉賭博罪嫌部分,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在上址賭博,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何旭充、李茂宗、陳志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與圖利聚眾賭博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3人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1至25頁,偵卷第68頁背面、69頁背面、71頁,本院卷第72、76頁),核與證人即當日在場之賭客鍾俊賢、鄭淑敏、陳慶峰、林峻平、許能通、呂銘峰、張國青、蔡玉霜、楊正哲、 林黃雙美 、蔡榮梁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相符(見警卷第26至79頁,偵卷73、117頁),另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查獲照片12張在卷可稽(見警卷第95至110頁),並有扣案附表所示編號1至9、13至43之物可證,被告3人圖利供給賭博場所與圖利聚眾賭博罪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李茂宗自104年12月25日起、陳志強自104年12月某日起與被告何旭充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按刑法第268條規定之「供給賭博場所」,係指提供特定處所供人從事賭博行為而言;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且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準此,被告3人基於營利之意圖,提供處所供不特定人賭博之行為,自與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之構成要件均屬該當。又被告於密接時間內多次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行為,依社會通念,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甚為薄弱,為聚眾賭博之複數舉止應係接續犯。被告3人所犯上揭2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圖利聚眾賭博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2號、96年度台上字第1500號判決意旨參照)。基此,被告何旭充自103年3月某日起,被告李茂宗自104年12月25日起,被告陳志強自104年12月某日起,至105年2月5日為警查獲時止,提供上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不特定賭客聚賭,藉此牟利,本質上具有反覆性,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犯,僅成立一罪。
四、被告李茂宗前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83年度上更一字第343號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後經上訴,經最高法院以84年度台覆字第16號核准該判決確定,於94年12月23日無期徒刑假釋出獄,並於104年12月22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3人為謀私利而經營賭場聚眾賭博,助長社會僥倖心理,對於社會善良風俗已生危害,所為尚非可取,復參以被告何旭充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養殖業,家中尚有父親、4個小孩,1個大學畢業,2個大學就讀中,尚有1個念高中;被告李茂宗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房屋搬移,家中尚有父母、小孩已成年;被告陳志強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務農,家中尚有父母、未婚,渠等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提供賭博場所,助長社會不良風氣,並審酌被告李茂宗、陳志強係受僱於被告何旭充,而渠等由104年12月起至被查獲時止該賭場收入約為600萬元,有帳冊6本可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李茂宗、陳志強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編號1至5、7至9、13至43號均為被告何旭充所有,提供給賭客賭博所用之物,為供被告3人圖利聚眾賭博所用,編號6所示之物,為被告何旭充所有預備為本件圖利聚眾賭博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何旭充供陳在卷(見本院卷第81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編號10至12所示之物,雖為被告何旭充所有,然非為本件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所用之物,係為其經營養殖魚業所用之物,同據被告何旭充於本院審理時所供陳(見本院卷第81頁),自不得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志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怡辰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麻得 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姓名│提出人姓名│備註(扣案處)│├──┼───────┼───┼─────┼─────┼───────┤│1│籌碼5000分│91張│何旭充│何旭充││├──┼───────┼───┼─────┼─────┼───────┤│2│籌碼3000分│255張│何旭充│何旭充││├──┼───────┼───┼─────┼─────┼───────┤│3│籌碼500分│115張│何旭充│何旭充││├──┼───────┼───┼─────┼─────┼───────┤│4│籌碼300分│505張│何旭充│何旭充││├──┼───────┼───┼─────┼─────┼───────┤│5│帳冊│6本│何旭充│陳志強││├──┼───────┼───┼─────┼─────┼───────┤│6│撲克牌(未拆)│33盒│何旭充│何旭充││├──┼───────┼───┼─────┼─────┼───────┤│7│撲克牌(已拆)│1副│何旭充│何旭充││├──┼───────┼───┼─────┼─────┼───────┤│8│賭客聯絡電話│7張│何旭充│何旭充││├──┼───────┼───┼─────┼─────┼───────┤│9│計算機│1個│何旭充│何旭充││├──┼───────┼───┼─────┼─────┼───────┤│10│監視器主機│1組│何旭充│何旭充││├──┼───────┼───┼─────┼─────┼───────┤│11│監視器螢幕│1組│何旭充│何旭充││├──┼───────┼───┼─────┼─────┼───────┤│12│監視器鏡頭│3個│何旭充│何旭充││├──┼───────┼───┼─────┼─────┼───────┤│13│麻將牌│1副│何旭充│何旭充│麻將桌(1)│├──┼───────┼───┼─────┼─────┼───────┤│14│牌尺│4支│何旭充│何旭充│麻將桌(1)│├──┼───────┼───┼─────┼─────┼───────┤│15│骰子│3顆│何旭充│何旭充│麻將桌(1)│├──┼───────┼───┼─────┼─────┼───────┤│16│籌碼5000分│11張│何旭充│何旭充│麻將桌(1)│├──┼───────┼───┼─────┼─────┼───────┤│17│籌碼500分│4張│何旭充│何旭充│麻將桌(1)│├──┼───────┼───┼─────┼─────┼───────┤│18│籌碼5000分│27張│何旭充│鄭淑敏│麻將桌(1)│├──┼───────┼───┼─────┼─────┼───────┤│19│籌碼500分│15張│何旭充│鄭淑敏│麻將桌(1)│├──┼───────┼───┼─────┼─────┼───────┤│20│敲位骰子│1顆│何旭充│何旭充│麻將桌(1)│├──┼───────┼───┼─────┼─────┼───────┤│21│麻將牌│1副│何旭充│何旭充│麻將桌(2)│├──┼───────┼───┼─────┼─────┼───────┤│22│骰子│3顆│何旭充│何旭充│麻將桌(2)│├──┼───────┼───┼─────┼─────┼───────┤│23│敲位骰子│1顆│何旭充│何旭充│麻將桌(2)│├──┼───────┼───┼─────┼─────┼───────┤│24│籌碼5000分│9張│何旭充│林峻平│麻將桌(2)│├──┼───────┼───┼─────┼─────┼───────┤│25│籌碼500分│21張│何旭充│林峻平│麻將桌(2)│├──┼───────┼───┼─────┼─────┼───────┤│26│籌碼5000分│8張│何旭充│何旭充│麻將桌(2)│├──┼───────┼───┼─────┼─────┼───────┤│27│籌碼500分│7張│何旭充│何旭充│麻將桌(2)│├──┼───────┼───┼─────┼─────┼───────┤│28│籌碼5000分│8張│何旭充│鍾俊賢│麻將桌(2)│├──┼───────┼───┼─────┼─────┼───────┤│29│籌碼500分│5張│何旭充│鍾俊賢│麻將桌(2)│├──┼───────┼───┼─────┼─────┼───────┤│30│籌碼5000分│12張│何旭充│陳慶峰│麻將桌(2)│├──┼───────┼───┼─────┼─────┼───────┤│31│籌碼500分│13張│何旭充│陳慶峰│麻將桌(2)│├──┼───────┼───┼─────┼─────┼───────┤│32│麻將牌│1副│何旭充│何旭充│麻將桌(3)│├──┼───────┼───┼─────┼─────┼───────┤│33│骰子│3顆│何旭充│何旭充│麻將桌(3)│├──┼───────┼───┼─────┼─────┼───────┤│34│敲位骰子│1顆│何旭充│何旭充│麻將桌(3)│├──┼───────┼───┼─────┼─────┼───────┤│35│牌尺│4支│何旭充│何旭充│麻將桌(3)│├──┼───────┼───┼─────┼─────┼───────┤│36│籌碼5000分│11張│何旭充│林黃雙美│麻將桌(3)│├──┼───────┼───┼─────┼─────┼───────┤│37│籌碼500分│10張│何旭充│林黃雙美│麻將桌(3)│├──┼───────┼───┼─────┼─────┼───────┤│38│籌碼5000分│15張│何旭充│蔡榮梁│麻將桌(3)│├──┼───────┼───┼─────┼─────┼───────┤│39│籌碼500分│3張│何旭充│蔡榮梁│麻將桌(3)│├──┼───────┼───┼─────┼─────┼───────┤│40│籌碼5000分│10張│何旭充│楊正哲│麻將桌(3)│├──┼───────┼───┼─────┼─────┼───────┤│41│籌碼500分│17張│何旭充│楊正哲│麻將桌(3)│├──┼───────┼───┼─────┼─────┼───────┤│42│籌碼5000分│14張│何旭充│蔡玉霜│麻將桌(3)│├──┼───────┼───┼─────┼─────┼───────┤│43│籌碼500分│11張│何旭充│蔡玉霜│麻將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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