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瑞源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0,948元,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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