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3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影本在卷可稽,故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減刑,本院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2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屏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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