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12號原告 何美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志遠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二、被告宋志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