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380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
乙○○○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廖日晟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380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
乙○○○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