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60號聲請人有限責任花蓮縣原住民有機農業生產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蘇秀蓮 上列聲請人有限責任花蓮縣原住民有機農業生產合作社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有限責任花蓮縣原住民有機農業生產合作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發票人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發票人不符,請提出發票人為有限責任花蓮縣原住民有機農業生產合作社之掛失止付通知書。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