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調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簡調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過戶汽車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凱達格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因過戶汽車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於書狀載明非金錢請求部分系爭汽車聲請時之價額,經本院於96年8月22日以95年度補字第192號裁定命其五日內陳報該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錢請求總額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繳納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96年8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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