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游勝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游勝昌前於民國92年1月15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50,000元整,後於94年6月27日經債務人同意申請調高額度為200,000元,借款利息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利息之計算如現金卡約定事項規定;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1、合併函影本、現金卡約定事項及申請書、存摺交易明細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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