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96年8月20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而未補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民國96年7月22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雖於同月26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以上分別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在卷可稽。經本院於同年8月2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已於同年8月22日收受本院命補正之裁定,亦有本院命補正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但其至今(96年9月3日)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