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4358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肆佰參
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一個月以內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逾期在
二個月以內加計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
每月加收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
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6 年11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蔡麗芳
中華 民  國 96 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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