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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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1號抗告人 林燈發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選舉委員會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民國112年5月5日本院民事裁定為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蔣志宗
法官趙彬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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